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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標授權書(偽造商標授權書的法律責任和實例分析)

        實踐中,經常存在偽造商標授權書用于冒充品牌授權經銷商,或利用該偽造的商標授權書騙取網絡平臺推廣和銷售資質,或利用該偽造的授權書行詐騙之實等行為。筆者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梳理,就偽造商標授權書行為的性質和其對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歸納和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一、司法實踐中有關偽造商標授權書的案例綜述

        偽造商標授權書的行為,一般被作為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和途徑,司法實踐中,依然按照行為人利用該偽造商標授權書所實際產生的結果論處,比如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合同違約或詐騙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然按照刑法上商標類的或與合同有關的詐騙類的罪名論處。并不就偽造商標授權書這一具體行為追究責任,而是被吸收進相應的結果之中。

        1、在商標侵權案件中

        在涉及偽造商標授權書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大部分判決都將偽造授權書的事實作為認定被告明知被侵權商標的證明,從而認定其在明知的情況下依然從事侵權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該明知和惡意,也對法院在判賠時起到了參考作用。

        例如,在北面案[1]中,被告梅朝輝在委托生產過程中,出具了帶有John McGill簽名的關于“(The)North Face”商標的商標授權書。后經司法鑒定,該簽名系被告梅朝輝偽造。法院根據本案事實認定,被告梅朝輝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偽造了涉案授權書,并委托被告皓柏公司生產涉案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羽絨服,構成商標侵權。對于被告梅朝輝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制作涉案授權書的行為,法院認定該行為充分說明了被告梅朝輝明知其生產、銷售涉案羽絨服的行為系侵權行為,被告梅朝輝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

        又如,在周黑鴨案[2]中,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薛磊(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經營者之夫)在本院審理期間自認偽造周黑鴨公司授權書,該行為進一步印證了被告芳叔商貿行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并非基于正當銷售必要的誠信善意使用,攀附周黑鴨公司商譽的故意明顯。法院將偽造授權書一事作為判斷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的考量因素,在計算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時予以了考量。
        在OPPO案[3]中,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使用原告注冊商標并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原告通過淘寶網知識產權投訴平臺對被告進行侵犯知識產權投訴,被告便使用偽造的印有原告企業名稱及公章的《OPPO網絡銷售授權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訂貨合同》等申訴材料進行申訴并且申訴成功。法院將被告出具上述偽造授權書和合同行為這一情節,作為認定被告銷售帶有“OPPO”標識的耳機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事實依據。

        在涉及偽造商標授權書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行政執法機關和法院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中對偽造授權書行為本身并不進行詳細評述,而是將其視為侵權行為中的一環。如有興趣,可參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分局作出的深市監寶罰字[2014]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8)湘0602刑初第724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珠中法知刑終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

        2、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

        與商標侵權案中的處理方式類似,法院在涉及偽造授權書的不正當競爭案中,也是將偽造授權書的事實作為認定被告主觀上的惡意的判斷依據。

        在通用光電案[4]中,被告宋剛利用其系通用光電公司深圳代表處副總裁的特殊身份,未經原告通用光電公司許可使用偽造簽名的《授權書》,以通用光電公司子公司的名義委托通用光電公司的加工廠為被告悅可軍玉公司、吉萊德公司制造同類產品。法院認為,宋剛的教唆幫助行為,對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起到了關鍵作用,其偽造通用光電公司的《授權書》,亦進一步證明其主觀上存在侵權的故意。綜上,法院判決宋剛對悅可軍玉公司、吉萊德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3、在合同違約案件中

        在網絡發達的今天,商標授權書不僅能在市場開展宣傳銷售活動中,作為證明授權經銷商身份的有效憑證,還能作為在某些互聯網平臺開展線上推廣等活動的資質審核證明文件。

        例如,在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德邦物流服務(深圳)有限公司案[5](以下簡稱“百度”和“德邦深圳”)中,被告德邦深圳與百度公司簽訂《百度糯米網絡服務協議》及《百度推廣服務協議》,約定在百度平臺開展團購活動并進行商業推廣。該公司向百度公司提供了偽造的商標授權證書等文件,以證明其系經商標權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可以使用商標權人第5730598號第39類“德邦物流”商標在百度糯米平臺進行推廣。百度公司認為德邦深圳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德邦物流”,偽造授權材料,違反合同約定,且給百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遂將德邦深圳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德邦深圳向百度提供了虛假的德邦物流公司的授權書等資質證明文件以騙取審核的行為,構成合同違約。

        4、在合同詐騙案件中

        在楊軍案[6]中,被告人楊軍采取虛構Emporio Armani品牌設計師身份,偽造阿瑪尼公司的授權證明文件及其與阿瑪尼、拉格菲爾德等人的合影等方式,從2012年3月至2017年7月先后從被害人張某處騙取人民幣253萬余元。經兩級法院審理,楊軍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等刑罰。

        就偽造授權書一事,北京一中院在二審判決中寫到,“楊軍多次向張某(被害人)提供偽造的阿瑪尼授權文件及合成的照片,證明其具有阿瑪尼設計師的身份及阿瑪尼品牌的授權……上述行為足以使張某產生錯誤認識……張某是基于對楊軍的身份及授權能力產生錯誤認識,與楊軍簽訂合同進而交付錢款……楊軍虛構身份、偽造授權且占有張某錢款的行為足以證明楊軍具有騙取張某1財物的故意……”。由此,法院認定,楊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該案中,楊軍偽造授權書的行為,依然被視為是其為達到詐騙目的而從事的手段,法院認定楊軍偽造授權書的行為足以證明其騙取被害人錢財的故意。最終法院依然是按照偽造授權書之后的違法使用行為,即合同詐騙罪判處的。

        綜上,在涉及偽造商標授權書的判決中,法院基本將偽造授權書的事實作為考察主觀惡意的要素之一。無論最后是以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亦或是合同違約或詐騙進行判處的,偽造授權書這一事實都被視為是一種手段和途徑,并作為法院評判主觀惡意和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就偽造商標授權書這一行為本身的處理,筆者并未找到相關案例。

        二、偽造商標授權書行為本身的法律責任

        那么對于單純偽造簽名或印章制作商標授權文件的行為,應該如何去規制呢。關于偽造商標授權書這一行為本身,筆者建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訴諸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這與就利用偽造授權書的后續結果行為(如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合同違約或詐騙等)向法院起訴的民事解決措施是兩條不同的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該條中的“證明文件”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出具的用以證明某一事項或某人的身份的文件[7]。其中,企業出具的用于證明經銷商等主體擁有使用商標授權的文件,即商標授權書,應當屬于該條中企業“證明文件”的范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企業出具的商標授權書,應當受到該條款的規制。

        但是實踐中,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以追究偽造授權書一事的案件較少,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實踐中,偽造授權書等企業證明文件的實質目的是為了進行其他活動,如行為人企圖實施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偽造授權書,時常構成偽造企業證明文件與其他違法行為(譬如商標侵權,合同詐騙)的牽連,重點打擊的應當是偽造授權書之后的違法使用行為,屬于牽連、附屬的關系。因此,實踐中單獨追究偽造授權書事實本身責任的較少。[8]

        其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追責,行為人將被處以拘留或罰款。但不論是拘留或罰款,商標權人并不能從這一追責中獲得實際的補償。通常,偽造授權書往往伴隨著利用偽造授權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僅能制止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還能要求行為人進行賠償。如果僅對偽造商標授權書等企業證明文件的行為訴諸公安機關,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若商標權人想獲得額外補償,還是需要另行起訴。因此,從經濟效益的層面考慮,或許進行民事訴訟會是一個高效便捷的方式。

        綜上所述,偽造商標授權書基本被視為侵權人實施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或詐騙行為的一種方法和手段,實踐中,權利人一般是通過對偽造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提起民事訴訟,一攬子解決。在這些案例中,偽造事實是法院評判侵權人“明知”和“惡意”等主觀狀態的考量因素之一,也是法院判賠的重要依據之一。如果要就偽造商標授權書一事本身進行追責,則可以考慮訴諸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規制。

        參考資料

        [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4號
        [2]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蘇10民終902號
        [3]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浙10民初514號
        [4]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17)粵73民終1845號
        [5]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8)京0108民初27975號民事判決書。
        [6]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刑終76號刑事裁定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9
        [8] 《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則案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王南,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P216—P221。

        (本文作者:申會娟 張敏)

        偽造商標授權書的法律責任和實例分析

        合伙人 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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